申请人:湖南星曜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47309号“SINY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3347号、第22317109号、第20790366号、第77684743号、第78757028号、第4716563号、第78147264号、第10908400号、第3286761号、第1590520号、第91770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七、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电路;雷达设备;微波天线;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发光标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