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88399号“Infi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nfinix 25088399

阅读:118326 2025-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菲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合手(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8399号“Infi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458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菲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合手(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8399号“Infi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458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至2023年09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扬声器音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平板电脑;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智能手表(数据处理);4.摄像机;5.扬声器音箱;6.音频视频接收器;7.录像机;8.扬声器喇叭;9.头戴式耳机;10.便携式媒体播放器;11.电话耳机;12.通讯设备用麦克风;13.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14.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步器;2.收银机;3.电传真设备;4.衡量器具;5.量具;6.电子公告牌;7.照相机套;8.自拍杆(手持单脚架);9.平板相机;10.放映设备;11.照相机(摄影);12.测量仪器;13.视频显示屏;14.遥控装置;15.幻灯片(照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平板电脑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和真实意图。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核心商标,一直处于不间断的使用之中。复审商标承载了申请人商誉,对申请人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若复审商标被撤销,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并且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在明显知悉申请人旗下“INFINIX”商标情形下,仍在第9类相关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复审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主观摹仿、攀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使用的核心商标是为了排挤打压申请人,已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立法目的。综上,复审商标不具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状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档案;2、申请人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关联关系证明材料;3、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荣誉证明材料;4、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5、产品实物图;6、采购订单、发货单、采购合同、发票;7、产品官网宣传材料;8、网络销售材料;9、产品出口报关单材料;10、产品原产地证明、SGS认证材料及翻译件;11、关联关系证明;12、荣誉证明材料;13、广告赞助材料;14、在先认定第9类非同一群组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裁定;15、认定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商品出口材料为有效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案例;16、京东、淘宝平台搜索“手机支架”的相关材料;17、智能手表、手机内置计步器、安装收款程序、传真功能、测量功能、照相功能、投影功能、遥控功能、幻灯片程序等相关材料;18、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距离查询结果信息;19、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20、小米旗下“小米盒子”品牌相关材料;21、第9类“INFINIPO WER”商标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复审证据1至15、21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我局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在第9类平板电脑;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摄像机;扬声器音箱;音频视频接收器;录像机;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话耳机;通讯设备用麦克风;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步器;收银机;电传真设备;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放映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平板相机;照相机套;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幻灯片(照相)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计步器;收银机;电传真设备;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放映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平板相机;照相机套;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幻灯片(照相)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仅能证明“infinix”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5产品实物图系自制证据。证据1-3、6-21均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在计步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步器;收银机;电传真设备;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放映设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平板相机;照相机套;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幻灯片(照相)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5088399号“Infi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nfinix 250883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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