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00799号“KIMHEK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IMHEKIM 54900799

阅读:45323 2025-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仁泰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4585号《关于第54900799号“KIMHEK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

  申请人:金仁泰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4585号《关于第54900799号“KIMHEK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9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4900799号“KIMHEK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IMHEKIM 549007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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