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仁泰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4585号《关于第54900799号“KIMHEK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4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79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