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金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4232号“明传古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40822号“明传”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