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圣来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塔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09354号“圣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27445号“来圣运动”商标、第34482842号“圣莱美业”商标分别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见第1931、192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