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16151号“九万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万米 69816151

阅读:71252 2025-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贺昇 委托代理人:知新划(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7249号《关于第69816151号“九万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

  申请人:石贺昇

  委托代理人:知新划(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7249号《关于第69816151号“九万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5)京行终19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及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3日,第46896984号“九万东北麻辣烫 JIUWAN SPICY HOTP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北京市高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米、大米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9816151号“九万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万米 698161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7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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