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风神与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8187号“K43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1919号“K43 KEEP AND 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