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伊莎贝儿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4538号“国华 GUO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7705号“华国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本身并没有用不适合指定服务的相关词语来进行描述,也同样没有用虚假的语言与行动来掩盖事实真相,完全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品牌理念,没有任何消极及贬低的含义,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国华”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国华 GUOHUA”指定使用在建筑用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