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寿堂(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2213289号“天才智慧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广泛使用多年,其小天才电话手表在儿童智能穿戴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35698号“小天才”商标、第16021187号“小天才”商标、第32502620号“小天才”商标、第60895980号“小天才”商标、第61084198号“天才购”商标、第61081549号“天才选”商标、第60318335号“小天才智选”商标、第60304986号“小天才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小天才”部分实体店及售点照片;2、部分广告证明;3、所获奖项;4、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公告;5、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6、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广告;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至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文字“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