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二一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二一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深圳市二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6978513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4402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非医用紫外线灯;炉用结构框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78513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