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正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正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4期《商标公告》第6934013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1808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细节、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4013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