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润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贯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7595号“润昱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72459号“润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4355584号“润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262283A号“润煜RU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润昱医疗”与引证商标一“润昱”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专用支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