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082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9608257

阅读:62061 2025-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否啼虎(重庆)电子竞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凡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8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249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42494A号“ZDE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否啼虎(重庆)电子竞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凡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8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4249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42494A号“ZDE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与培训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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