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193438号“巴厘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厘大 80193438

阅读:95860 2025-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上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3438号“巴厘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巴厘大”是一个整体,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已有含有“巴厘”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陈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上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93438号“巴厘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巴厘大”是一个整体,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已有含有“巴厘”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巴厘”一般指“巴厘岛”,“巴厘岛”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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