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埔县李子坪金针花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8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4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