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大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0147号“满陇馥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满陇馥桂”为申请人臆造词,“满陇馥桂”整体已经形成区别于植物品种名称的含义,申请商标不含任何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导性描述,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释义、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满陇馥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