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闽宁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10920号“MNSD 闽宁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48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155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构成上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且“无任何含义”,为申请人“臆造词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闽宁”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