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兴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62152号“秦家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99996号“秦家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95230号“秦家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秦家王牌”与引证商标一“秦家王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炭(燃料)、引火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炭(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王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