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吉湘
委托代理人:昆明中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1720号“博成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02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