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31720号“博成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成口腔 79031720

阅读:79041 2025-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邹吉湘 委托代理人:昆明中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1720号“博成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02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邹吉湘

  委托代理人:昆明中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1720号“博成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02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9031720号“博成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成口腔 790317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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