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汉方茶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31509号“弄个茗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弄个茗堂”与“弄个名堂”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上关于“弄个茗堂”、“弄个名堂”的搜索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弄个茗堂”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弄个名堂”,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