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5571号“D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商超零售企业,申请商标的字母构成是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中“东来”的字母简称,能够承继胖东来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东来先生的在先良好商誉,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345367号、第3280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鲜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