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华莱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21057号“喜莱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907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813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867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