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MULATE, INC.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7716号“GLOBAL MPS 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917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44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可译为“全球微生理系统日”,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