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怡禾嘉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华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28421号“怡禾嘉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71364号图形商标、第11439669号图形商标、第15338180号“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