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荣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喻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06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4933301号图形商标、第18519637号“SAWADI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瓷砖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冲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瓷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砖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