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拈谷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7630号“拈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拈古”在此含义有二,其一:“拈”含义为用手指头夹、捏;“古”为“谷”的同音字,为申请人字号,含义为用谷子做成的食物。与申请人主营的食品行业相对应,与商品经营范围相对应。其二:为谈今我尚无,拈取古代的事物来论述当下的境况,向古代先贤学习。“拈古”作为一个整体有其自身的明确含义,不存在贬义,也不是宗教习惯用语或宗教文献,亦不是其他专业习惯用语或固定组合,是申请人首创的新组合,经过申请人独特意义阐释及大力宣传并不存在歧义或让人误解的可能,不会给社会各领域或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与宗教用语无任何渊源,不存在引导宗教文化使用宗教或习惯用语的问题,因此当前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已注册“拈谷”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与佛教用语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