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90609号“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 G1790609

阅读:160678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EVONIK OPERA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0609号第9、42、44、35、41类“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

  申请人:EVONIK OPERA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0609号第9、42、44、35、41类“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特种化工企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的短语,应作为一个整体识别,不具有任何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多个“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类似结构的商标在国内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包括英国、土耳其、阿根廷和欧盟在内的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充分证实了其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44、35、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相关词语网络翻译、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判决书、相关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科学应对全球食物挑战”,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域内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44、35、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90609号“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ciencing the global food challenge G17906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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