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久丫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文泗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1日对第73813138号“卤久丫 LUJIU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3469605号“久久丫及图”商标、第33487037号“久久丫鸭脖及图”商标、第11410489号“久久丫”商标、第9286074号“久久丫”商标、第8505471号“久久丫”商标、第5771686号“久久丫”商标、第5771689号“久久丫”商标、第3271016号“久久丫及图”商标、第20049735号“久久丫及图”商标、第33482524号“久久丫及图”商标、第33482528号“久久丫鸭脖及图”商标、第47771610号“久久丫及图”商标、第47772767号“久久丫鸭脖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久久丫”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久久丫”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恶意明显,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17、关于“久久丫”品牌的介绍、官方网站页面、商标注册情况、审计报告、合同、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媒体报道;
18、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
19—20、被申请人抖音平台宣传视频录屏、网店页面录屏;
21—24、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
4、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为佛山市禅城区辣辣香香小食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板鸭;餐馆”等商品或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通常效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亦不属于商品与服务类似。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卤久丫”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显著识别文字“久久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久久丫”商标在“板鸭”等商品上的持续使用、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久久丫”商标在“板鸭”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久久丫”商标所知名的“板鸭”等商品相差较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久久丫”商标在“鸭脖”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2件商标,其中,“卤久丫LUJIUYA”、“卤久丫及图”等11件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久久丫”商标近似,涉及第29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及服务,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在多个类别上围绕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久久丫”商标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仅列举法条,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