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万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70648号“锰侽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经正式投入市场运营活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锰侽饮”所包含的“锰”是一种化学元素,指定使用在减肥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锰侽”与“猛男”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