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耐思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晓君
申请人因第17694414号“NNK 快锁插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108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宣传册;2、淘宝、1688店铺截图、交易订单、销售记录等;3、产品销售合同、发票;4、微信销售记录;5、产品照片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本案中,在案证据均为申请人对其自身和他人品牌插销等商品的零售行为,并非为他人商业活动提供帮助或服务,未涉及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