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福仁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41321号《关于第63952109号“福仁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6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8606006号“福仁家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2711号“清松泉度假酒店 福 QINGSONGQUAN RESORT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33116号“金嘉福珠宝 KING KAI 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75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43599号“六福客栈LIUFUKEZ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380592号“恒雍禾HENGY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321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830790号“金嘉福珠宝 KING KAI 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在“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均已公告,故上述各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故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庭院风景布置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