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莱特威尔分配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16327号“NEX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26256号“NEXUS”商标、第9479594号“NEXUS”商标、第9479593号“NEXUS”商标、第9630779号“NEXUS”商标、第11675953号“NEXUS”商标、第11694074号“NEXUS”商标、第17645180号“NEXUS”商标、第16472382号“联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用于商用洗碗机和商用洗衣机的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