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九紫新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1604号“JIUZI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及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68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JIUZI ”,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千斤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千斤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