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隋冰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孟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707328号“添乐斯 TENACIO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38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广告册封面、商品介绍目录页;2、渠道合同;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国际条形码;4、仙域平台销售记录;5、发货单、转账记录、电子发票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除上述证据外,还包括6、毛巾商品包装照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图片未经公证,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合同未涉及复审商品。证据3-5形成时间并非本案指定期间内。证据6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