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潮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7644号《关于第44415585号“潮尊云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04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69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5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再审判决认为,再审期间,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1月20日第18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其真实性。上述证据表明:第19918373号“潮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且公告。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故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鉴于申请商标在被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故其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太阳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