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92327号“Ifi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所述评审的事实和理由为商标分割,并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除此之外,申请人并未明确其它的复审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人明确的评审的事实和理由为商标分割,证据也仅系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书,商标分割申请不属于驳回复审的审理范围,且申请人亦未明确其它的符合驳回复审审理范围的复审事实及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