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87978号“兵哥掌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804565号、第77486780号、第77512956号、第79778813号、第79879462号、第80336560号、第80416299号、第177054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至七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五仍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四、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兵哥”,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