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53548599号“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547个之多,分布在第3、4、5等19个类别上,多为其企业并未涉及到的类别,可见已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独创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NY”是MLB旗下最知名的棒球队之一纽约洋基队的徽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无复制摹仿他人品牌的恶意。二、被申请人作为MLB的被授权人,在19个类别上申请注册500余件商标符合经营范围和全球知名度,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具有不良影响。四、申请人未提供引证商标具体信息,其名下无任何商标,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关于MLB举办2008年中国赛的材料;转播2016年职业棒球大联盟季后赛和世界大赛的电视台清单;天猫店铺销售衍生产品的信息;实体店照片;关于被申请人代言人的网络报道;国家图书馆查询结果;媒体报道;其他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名下虽注册有600余件商标,但大量商标与“NY”“MLB”“美职棒”“美国棒球大联盟”等相关,且被申请人亦提交了其使用“NY”标识的实际使用材料,故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因此,尚难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特定主体间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