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少香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1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47632号商标、第12169071号商标、第19559379号商标、第9434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4年7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车辆加油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虽专用权期限截止未满一年,但其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