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韵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9276号“清新旷野 FRESH 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10993号、第18595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未被提起撤销申请,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