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佳越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佳英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65146237号“京·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高价售卖商标,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三、被申请人囤积商标且申请多枚和他人品牌近似的标识,其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网络平台进行售卖的检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草、中药材”等商品上,专用权截止期为2033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对“京藏”文字不享有相关在先权利,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也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