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新超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994632号“习冠 XIG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4]394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申请注册目的正当,不存在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将商标投入使用至今,在事实上起到了区分商标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习冠”与“习酒”情形类似,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应当回归一般理性。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宣传材料;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井刚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后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复审商标由文字“习冠”及对应拼音“XIGUAN”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