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靖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被申请人:玉环市中南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4日对第56509326号“京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京水”,并不具有真实性使用意图,妨碍了真正权利人的相关权益。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15个商标,横跨多个类别,其数量远远超过其自身的经营能力及经营范围,显然是有意识地囤积商标,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恶意申请与知名企业名称及知名企业相同的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戴炜彬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7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商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