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80971号“Yun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8724号“云豹 YU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66736号“云豹 YU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95660号“云宝 YU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201号“云豹 YU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23315号“韵堡 YU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