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家园养老运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冰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7日对第70082496号“康湾 康养 专业智慧社区养老平台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对“新华家园 颐享及图”系列商标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作为提供养老社区服务的同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除争议商标之外,还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多件抄袭申请人的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新华家园•颐享”官网信息;2、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logo所签订的合同内容;3、微信公众号中对申请人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情况;4、媒体宣传推广;5、申请人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中开设的“新华家园•颐享”账号内容;6、被申请人与康湾(北京)健康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证明;7、被申请人、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法人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情况。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注册争议商标并未采取任何的不正当手段,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2、作品登记证书;3、康湾集团相关简介;4、争议商标日常使用详情;5、定制日历及周报长者的旅游旅居情况;6、参加展会及活动详情;7、系列发票;8、抖音运营情况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证据均不予认可,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康湾(北京)健康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23年1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在养老服务行业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纸等商品相关领域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