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辉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00699号“乐宠派 LUCKY 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宣传,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6863号、第13215945号、第68966898号、第20937853号、第58968204号、第64046482号、第16549229号、第64043132号、第55822414号、第79443387号、第29893656号、第465624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宠物尿布;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抗毒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蜂蜜;鱼肝油;宠物尿布;杀虫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乐宠派 LUCKY PET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续展宽展期内。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婴儿尿裤;成人尿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