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43489号《关于第68525007号“Li Au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22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类)第16886040A号“LE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公告,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除,即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至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