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永源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1135号“KUNP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379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鱼缸用紫外线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评字[2024]第000025398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缸用紫外线灯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