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11835号“K DER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 DERM 26811835

阅读:81908 2025-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盈喜保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尔萨诺·佩蒂(护照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11835号“K DER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81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盈喜保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埃尔萨诺·佩蒂(护照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11835号“K DER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81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盈喜保肌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1年02月23日至2024年0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盈喜保肌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订单、银行单据、产品宣传册、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补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6811835号第5类“K DERM”注册商标,原第2681183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已有较高知名度,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中国大陆产品检验报告、法国厂商产品合格证;3、澳门产品分类编号、落货单;4、订单、银行单据;5、香港美容年鉴截图;6、香港美容出版社有限公司收据、广告宣传截图、网址;7、产品彩页;8、产品外包装盒设计图片、聊天记录;9、香港美容展参展资料、图片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市场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自证,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在法国公司VIVALIGNE的抢注,且复审商标从未实际在中国大陆投入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VIVALIGNE公司信息资料、网络信息资料、商标信息资料;VIVALIGNE公司为被申请人发放工资资料;VIVALIGNE公司与申请人2017年签署的分销协议以及2019年不再续订分销协议的通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香港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复印件;申请人放弃香港注册商标的通知以及香港知识产权署下发的放弃注册商标通知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主张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说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被授权使用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法国厂商产品合格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中的澳门产品分类编号在没有其他证明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情况,落货单为自制证据且主体内容未经翻译,我局视其未提交。证据4中的订单为单方自制证据,缺乏证明力,银行单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5、6、7、8、9或为自制证据,不能显示客观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整体缺乏证明力。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6811835号“K DER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 DERM 268118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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