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迈特智能装备(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2975号“A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避开与第57681294号“AM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冲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升降装置”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第67064167号“A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升降装置”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在该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